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财办教〔2007〕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设立,有招生计划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等和省、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职业高中、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市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生规模、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实训基地建设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的资助名额。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年初,各市、县(区)根据本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逐级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第八条 每年8月底之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学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本级应分担的经费预算逐级下达到各学校。
第九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县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上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20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均要按规定实行电子注册,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市和学校予以表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给予通报、缓拨、停拨直至追回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四)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教〔2006〕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附件1: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⒉: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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