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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4-06 11:37:31 录入:应序康 访问:6153 次 字号:【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陕西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训、实验室或场所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学校、实验室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教务处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指导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行使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和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和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教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生培养范畴;人事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称、考核范畴。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专业、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与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是指由学院直接管理的,从事在校学生实验教学或实训的实验室。我校现暂无科研实验室。
应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包括安排并督促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督促并落实危险化学品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制定应急处置办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与整改;督促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遵循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教学实验室要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落实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等工作;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进行实验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可中止不符合本实验室安全要求的相关活动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危险源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要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对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十三条 其它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在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采购前要对仪器设备及相关配套、操作人员、场所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安装调试时外来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要求。使用时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及激光等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用品不准借用或挪用。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要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师入职及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考试规范及准入标准,未经安全培训及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任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指导监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督查实验室安全及隐患整改。选拔实验室安全学生督察员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协助督导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方案,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各实验室应有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特点,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与日常工作镶嵌,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部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部门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部门,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组织人事处,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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