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
资格认定及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系、处、室: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0)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0年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安排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统招新生或在校全日制统招普通本专科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6)毕业班学生不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范围之内。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二、在校生贷款资格认定的过程和程序
系部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初审。具体程序如下:
各系成立认定工作小组。由各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选比例为各班在校人数的30%。评议小组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于高消费、购买奢侈品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办理贷款。 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经学院资助办终审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等有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请各系于4月23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资格初审,将预申请贷款的系部经济困难学生的汇总表信息上报学生处。
学生处审核通过后上报院资助办。经资助办终审通过后,由资助办组织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申请表(2份)、申请审批表(2份)集中到学院资助办盖章。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贷款证明、申请审批表、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在校生为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
各系在确定学生申请贷款金额时,应严格控制在学费和住宿费总标准之内,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四、关于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凡需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以上证件为复印件)进行申请。
五、关于贷款受理的时间
从2010年4月20日开始,我院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学生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1)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6月20日后,学生凭以上表格及相关手续,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附件1: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doc
学院资助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