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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书、污损书刊赔偿办法

时间:2010-04-22 19:06:38 录入:应序康 访问:18544 次 字号:【

一、读者丢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赔偿原版本(出版社、版本相通、印次相同)图书。

二、赔偿手续在流通部办理,工作人员开据“赔书通知单”后,读者将书交到采访部,工作人员查验新书符合要求后,填写“赔书通知单”其余项目,读者交纳技术处理费每册5.00元,请持“赔书通知单”返回流通部办理赔偿手续。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一般中外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

A、 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款。

B、 1986-1989年出版图书,按原书价8倍赔偿。

C、 1990-1995年出版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

D、1995年后出版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2、善本、孤本图书按重新估价后价格10倍赔款。

3、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同时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4、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单本计价者,按单价计算,整套计价者按整套价计算,再按上述规定赔偿。

5、已赔偿之图书,如失而复得,概不办理退还手续。

三、读者如在图书上涂抹或勾画,污损图书,工作人员将酌情予以罚款。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技术处理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同时处10元以上罚款。

四、读者污损、撕毁图书,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停止借阅权3个月,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五、偷窃图书者,除交回原图书外,并处以每册100元罚款,吊销借书证,停止借阅权一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在图书馆宣传栏进行通报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院系,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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